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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三级甲等 公立/综合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就医指南

1.初诊患者填写诊单后,挂号,取号。复诊、预约持卡者直接挂号、取号。急重急症到急救中心收费处挂号。2.等候,到各个专科候诊区3.缴费(收费处,自助机),取药。
先进设备
我院被市妇联授予2012年度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附二门诊西药房、新生儿科、成人呼吸内科被授予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称号,肛肠n11病区、重症医学科d06、超声科获得温州市巾帼文明争创岗。
医疗报销
1、门诊就诊时,需提供本人的“医保专用门诊病历证”和“市民卡(或社保卡)”,做到“人、证、卡”统一,医院有权拒绝持非本人“市民卡”或“社保卡”就诊或代开药品、化验单等;2、医保处方量有严格规定: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平诊处方不能超过7日用量,符合医保规定的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注明理由。如要求超量开方,医生有权拒绝;3、医保有限制支付条件或特殊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科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脑进行审批,病人完成就诊后直接持卡至收费窗口缴费即可。如对审批结果有疑问者,请即刻持卡和门诊病历至医保窗口查询;4、门诊使用限量支付药品、康复项目、造口袋需提前备案,病人到医保窗口领取“限量支付申请单”,医生填写完整后至医保窗口备案。超过限量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费;5、已申请“特殊病种”的病人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就诊,就诊特殊病种时,需告知接诊医师走特殊病接口;与特殊病相关的药品和检查通过特殊病接口,无关的则通过普通病接口;6、骨折等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及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可由家属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证和家属本人身份证,到医保科办理“特殊购药”手续,办理后可由家属代购药品;7、申请转院就诊的病人,先至医保审批窗口领取“转院介绍信”,由接诊医师填写,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再至医保窗口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原则:“转上不转下”;8、急诊留观可享受住院待遇,用自费卡结算的病人,可凭发票、清单和留观证明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留观证明需到医保窗口盖章。留观期间不能在门诊使用市民卡(或医保卡)刷卡,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住院待遇。9、工伤和生育的病人请用自费卡就诊,凭门诊病历和发票等依据到社保对应窗口报销。
出入院须知
1、普通患者入院工作制度1)本院执业医师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在门诊医师站开具电子住院通知单。医师根据病区床位情况,按患者病情及登记先后顺序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通知患者来院办理入院手续。2)患者接到住院通知后,根据病区安排的床位号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在24小时内到各病区办理入科手续。3)病区护士在患者入院之前准备好床单位,热情接待患者,并为其办理入科手续:陪同患者至指定的床位,对患者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及答复;告知、解释住院规则/须知及病房有关制度(病室环境、住院安全、作息时间、膳食制度等);完成护理评估及护理记录,并及时通知主管或值班医师。4)神志不清、精神异常、言语不清、智力低下、耳聋、有自杀和自伤倾向、儿童等高危患者入院,入院后护理人员应嘱其家属留下陪护,讲明注意事项和职责,防止跌倒或摔伤,并告之病床保护栏及电铃的使用,防止发生意外。
公交线路
本部途经公交车:5路,|9路,|24路,|25路环线,|27路,|28路,40路,|49路,|51路,|52路,|55路,|66路,|84路,|87路,|301路南浦院区途经公交车:17路,|20路,|28路,|53路,|68路,|74路,|77路环线,|85路,|91路,|501路
其他事项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期间,周六、周日不提供对外复印服务。原则上需等出院病历整理完毕,医护人员将住院病历归档后复印。二、病案复印地点:医院本部住院病案处理室(7号楼一楼连廊下)、南浦住院患者可至南浦院区行政楼403室。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摘自:国卫医发〔2013〕31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提供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等)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等);(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复印内容:按需可复印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复印件的制作:复印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每页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七、复印费的收取:按照规定收取复印费0.5元/页,由门诊收费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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