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房屋出租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一、谁是个人(仅指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6〕267号文的规定,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具体税率是多少?
答:
出租方: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出租方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六税两费。出租方涉及的上述税费,广州市税务机关已统一委托全市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
(一)综合征收率
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具体的综合征收率按照个人出租房屋的类型、是否转租、开票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况:
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到代征单位缴税并代开普通发票的综合征收率详见下表:
出租房屋类别 |
月租金收入(A,不含增值税税额,单位:元) |
综合征收率 |
|
出租 |
住宅 |
A<2000 |
2% |
2000《A《30000 |
4% |
||
4.295% |
|||
A>150000 |
5.91% |
||
非住宅 |
A<2000 |
5% |
|
2000《A《30000 |
8% |
||
8.35% |
|||
A>150000 |
13.7% |
||
转租 |
住宅 |
A<5000 |
0% |
5000《A《30000 |
1% |
||
1.295% |
|||
A>150000 |
2.91% |
||
非住宅 |
A<5000 |
0% |
|
5000《A《30000 |
2% |
||
2.35% |
|||
A>150000 |
7.7% |
注: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优惠,缴纳增值税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会有综合征收率的调整,具体调整标准您可向房屋当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了解。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选择到代征单位缴税并代开普通发票的综合征收率详见下表:
出租房屋类别 |
月租金收入(A,不含增值税税额,单位:元) |
综合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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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住宅 |
A<2000 |
2% |
2000《A《3000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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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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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
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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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A<20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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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A《3000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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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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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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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 |
住宅 |
A<5000 |
0% |
5000《A《300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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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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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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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A<5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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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A《300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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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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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
7.7% |
注: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优惠,缴纳增值税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会有综合征收率的调整,具体调整标准您可向房屋当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了解。
(二)出租方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出租非住房,业主需要另外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和地段单位税额的乘积计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租仍由原业衣缴纳土地使用税),并按纳税人出租月份平摊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土地使用税=房屋所在地段单位税额标准×实际占地面积÷12×租赁月份(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同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出租方还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一次性计征印花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承租方:
对个人承租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承租非住房,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一次性计征印花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单位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或既有生活居住也有生产经营的,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单位承租房屋需缴纳税款的,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一次性计征印花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三、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纳税和代开发票的,需要到哪里办理什么手续?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应向房屋所在街镇代征单位办理申报登记:
1.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
(1)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订的租赁合同);
(3)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2.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租金收入?
答: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下同),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月纳税的,在月度终了后15天内缴税。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申报纳税。
六、个人出租房屋,一次取得数月租金,如何判定是否适用月租金不超10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为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为15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个人出租房屋由于错用税率多缴纳了税款或其它原因在代征单位多缴的税费如何办理退税?
答:由出租人携完税凭证和租赁合同等退税资料向出租屋管理中心提出,由出租屋管理中心统一代办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