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3车牌竞价摇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新能源汽车是否需要进行摇号?【政策解读】
答:符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申领范围的通告》(穗交运〔2019〕367号,见附件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车型范围的通告》(穗交运〔2023〕186号,见附件2)规定的新能源车型,可直接申领新能源车指标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如不符合申领新能源车指标的车辆,则需申请普通车指标办理车辆登记。(获得普通车指标途径:1.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通过参与普通车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2.如名下有一辆广州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车辆符合更新指标申请条件的,通过转移、迁出、注销等途径,可以获得普通车更新指标。)
附件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申领范围的通告》(穗交运〔2019〕367号)
一、新车或外市迁入本市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其对应车型列入当前有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对应车型未列入当前有效《推荐目录》的,不得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
二、已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其对应车型曾列入《推荐目录》(含当前有效以及已废止的历史目录)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对应车型未曾列入《推荐目录》的,不得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
附件2:《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车型范围的通告》(穗交运〔2023〕186号,见附件2)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调整情况,现对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车型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2022年10月1日起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中小客车车型(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插电式增程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车型),均可直接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并使用该指标为上述车型办理机动车登记。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申领范围的通告》(穗交运〔2019〕367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以上详情请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jtzl.jtj.gz.gov.cn查看或在周一至周日8:00至20:0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市民咨询车辆被盗后是否需要重新摇号?【政策解读】
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如何办理指标业务
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在被盗抢后,需重新购置中小客车办理登记手续的,如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被盗抢其他指标申请条件的(见附件1),可携带《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单位需加盖法人公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指定指标窗口申领其他指标。如不符合其他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见附件2);个人则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增量指标申请条件(见附件3)。个人可携带《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以及住所地在本市的材料(单位需提供《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前往指标窗口提交增量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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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被盗抢其他指标申请条件
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二)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上述第(四)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因普通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因节能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领指标;车辆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1年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以及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不适用本条规定。
附件2 单位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
(四)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
附件3 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外地驾驶证能否在广州摇号?【办理查询】
答:一、《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内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三、详情请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jtzl.jtj.gz.gov.cn查询,或在周一至周日8:00至20:0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