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工伤职工及单位对于待遇协商不一致,是否仍适用按照劳动争议方式处理,或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2024-09-06工伤保险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问题一: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一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百八十四条 五级、六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问题二:如工伤职工及单位对于待遇协商不一致,是否仍适用按照劳动争议方式处理,或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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