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出生登记入户或收养入户类、家庭团聚类等投靠入户的人员,是否可随被投靠人迁入公共集体户?

2024-03-18集体户口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共集体户相关问题的指引

 

知识点一:符合申请出生登记入户或收养入户类、家庭团聚类等投靠入户的人员,是否可随被投靠人迁入公共集体户?

答:已迁入公共集体户落户的人员,申请出生登记入户或收养入户类、家庭团聚类(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等投靠入户的,只要符合出生登记及户口迁入管理有关规定的,其所属的区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应给予办理。

 

知识点二:公共集体户的第3至6类服务对象申请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无法提供或未有办理实际居住地证明(即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决入户公共集体户问题?

答:按照公共集体户文件规定,第3至6类服务对象应落户至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但由于服务对象确实无法提供或未有办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实际居住地,户籍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应给予其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兜底解决入户问题。凭户口迁移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第3类至6类服务对象是指: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知识点三:本人或配偶购买的自有产权住宅类房屋未交付使用暂不能办理户口迁移至该房屋入户的,是否可先入户到公共集体户解决落户问题?

答:本人或配偶购买的自有产权住宅类房屋未交付使用暂不能办理户口迁移至该房屋入户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应给予其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入户,以便于房屋所有人日后再从公共集体户迁至房屋处落户。凭户口迁移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知识点四:已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服务对象能否迁至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答:已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服务对象的实际居住地发生变更,按照公共集体户文件规定,应当迁至实际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入户,以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认定实际居住地。此外,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居住的非住宅类房屋(指公寓等房屋性质无法登记入户)也视作认定为实际居住地的证明。实际居住地的区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办理。

 

知识点五: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如何正确使用户口簿?

答: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时,无需提供迁入地公共集体户口簿首页。办理迁出公共集体户时,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提供公共集体户个人户口卡办理,无需另外出具同意迁出证明。


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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