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广东省多地就业退休时应在何地享受待遇

2023-12-21养老保险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仅供参考) 

【案情摘要】

小姐属广东省A市户籍,自2004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在广州市工作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共参保了39个月。2011年8月,张小姐年满50周岁,计划将广州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A市。她向A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转移事项时,对方告知由于其在A市参保时段为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最后参保地在广州市,不同意其把在广州市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A市。

【处理结果】

A市接收了张小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州市将她在广州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共39个月的应转移基金、总金额共13954.08元转至A市。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一、申领基本养老金两个法定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小姐现已年满50周岁(工人身份),但她在广州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共3年3个月,A市养老缴费年限累计6年3个月,合计为9年6个月,此外无其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参保人两个选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可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四)点规定,一是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

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例的张小姐是广东省A市户籍,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但她在广州市不属于连续缴费且缴费年限不满5年,因此不满足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的条件。张小姐应将其广州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即A市,建议她在A市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经计算,张小姐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为3年3月共39个月,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2874.08元,地方养老金1080元,合计应转移总金额13954.08元。

A市可按省政府的规定,在接收张小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根据张小姐的意愿办理一次性支付或继续缴费的手续。

养老保险
分享到
热点推荐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日常办事  |  2024-09-05

退休后获得的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属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对象?

日常办事  |  2024-08-23
广州便民指南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可提前办理期满换证手续的时间节点问题

网上办理电话卡实名认证、证券公司用户开户注册、银行、手机卡业务过程中,提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不一致的问题。

有关市直医保医疗待遇问题

广州入学年龄计算时限

广州站  >  广州社保  >  广州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