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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

Harbin Cambridge University

综合类 本科 院校代码:13303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简章

2020年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第五条 学校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6.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7.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学校所在生源地的招生计划,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第十二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选择专业类中的一个专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第十四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20年3月                                                                                                                                      

2020-06-12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大学举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院校代码13303),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独立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培养高职(专科)生。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士学位。第五条 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形式,与上千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第十一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二条 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语种限制。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条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8年3月

2008-05-04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院校代码13303),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本科独立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四条?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培养高职和专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六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第八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九条?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第十条?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一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无语种限制。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四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第十六条?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十九条?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9年3月

2009-06-02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第五条?学校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校与上千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校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5.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录取规则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第九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条?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第十一条?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二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无语种限制。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五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哈尔滨剑桥学院2011年3月

2011-04-20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第五条  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第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等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3”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十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学院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第十二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三条  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学院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第十八条  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2年4月

2012-04-20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第五条  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第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泰国等国家的高校进行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1+2”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8.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十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第十二条  学院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2个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剑桥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17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4年4月

2014-04-27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第五条  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第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泰国等国家的高校进行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1+2”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8.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十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第十二条  学院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2个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剑桥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4]23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哈尔滨剑桥学院2015年4月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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