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补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可在办件大厅领); 2、身份证; 3、遗失、灭失声明。 符合补发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3个工作日后领证(总计18个工作日)。 注意:权利人灭失的,不能继续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可由继承人进行档案查询后办理继承手续,办理继承登记同时办理遗失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为继承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要求本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换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可在办件大厅领); 2、身份证; 3、房本。 注:老证不换也有效,如果贷款的需要换证。目前补办后统一为不动产权证,没有单独补办房产证或土地证的业务。补办手续无变化。 费用: 工本费: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