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2.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40元(含);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依据:1.《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