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可转让给他人。
限价房转让
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回购,经审查同意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限价房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20%,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0573-82163205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花园路616号
0573-8287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