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 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下列条件:
(1)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注: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4、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意见(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8、近期证件相片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7、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的证件相。
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送养人的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7、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
8、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9、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10、近期证件相。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地址: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咨询电话: 83333528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27号4楼
联系电话:83300175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费用:
无收费
小编提醒:以上消息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所在地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