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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证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变更条件

1.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变更登记;

2.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

3.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

4.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5.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

6.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分割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房屋测绘成果;

(6)因分割导致地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属于独用宗地的,还应提交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再提交地籍测绘成果。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审定;5.制证、发证。

办理地址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局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印花税: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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