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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本市公民,由当事人向原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市公民,当事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应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3、2003年8月7日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公民,在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后,应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当事人签字捺手印);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户籍资料;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和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当事人或申报义务人签字捺手印);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籍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5.申请在本市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后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当事人签字);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4.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户籍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5.申请在本市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窗口审核受理

2、材料完整,收件,开具《受理回执单》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批

4、系统录入

5、凭单取件

办理地址

厦门市公安局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

电话:0592-2034304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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