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婚夫妇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者;
2、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者;
3、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者;
4、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者;
5、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者;
6、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者;
7、未满法定婚龄生育者。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关于二胎不用罚款的符合条件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生二胎的政策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可以咨询当地的计生委。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不被罚款。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2、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6、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7、一方是再婚且只生过一胎,另一方是初婚未肓未捡养的;
8.农村户口,且第一胎为女性
9、第一胎为智障儿童。